社会公众资金,是指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
管理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资金。 公众资金的管理使用事关人民
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
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条例》第 20 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
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监督:(1)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扶贫、抚恤、救灾、
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2) 来源于境内外的货
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3)社会公益性募集资
金;(4)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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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15. 审计机关对地方金融机构是否要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
处置责任”。 目前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地方金融
力量,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 为
完善金融监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加强审计监督。 根据《条
例》第 25 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
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地方
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