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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19-02-11 信息编号:700309 收藏
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地方国有、国有
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
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条
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
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
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
位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
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七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
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
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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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江西省审计条例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
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
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
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
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
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
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人民政
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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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
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
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
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
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
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
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
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
实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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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江西省审计条例(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
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完善财税
制度情况,推进和完善各项财政改革情况,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编制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复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决算情
况,各部门按照规定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情况;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各级财政收入征收、划解、拨
付、调度情况;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六)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二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下列建设
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
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
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
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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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五)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六)项目绩效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
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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