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
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
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
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
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
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
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
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
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
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
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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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
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
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
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
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
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
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
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
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
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
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
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
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
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