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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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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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
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
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
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
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
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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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
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
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
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
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