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
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
子女的义务。《婚姻法》 第二十一、二十八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
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
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实生
活中出现的子女根据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母女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
担赡养义务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协议,作为子女当然
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以此作为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节 继承关系
在死亡之前,每一个人对其享有的财产均得自由处分,这已
不成问题。但财产并不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逝。显而易见的是,
财产不能因自然人死亡而变成无主物,由他人先占取得,否则不
仅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将引起众多纷争,导致社会秩序
的混乱。因此,死者遗留的财产只能依某种规则转移于其他主体
之手。当一个人生命终结的时候即继承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