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所实行的国
家、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
和强制性的特点。它要求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
基础教育。同时,为了保障这一要求能够得到实施,国家用法律
手段强制推行,所以又称为“强迫教育”。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和
社会对公民的一种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一
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取决于这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规定,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005 年我国首先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对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
宿生生活费) 政策,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杂费,对
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
活费。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的推行,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
共财政保障范围,保障了农村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根据我国 《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二
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
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凡
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
142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
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