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乡村医生,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
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
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
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
格证书的。”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
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
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
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
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
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第六章 农村教育医疗法律知识 149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