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赔偿数额的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
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
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
150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项目和计算
方法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
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
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照 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 年;但是,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 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
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
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
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扶养到 16 周
岁。对年满 16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 20 年;但是,60 周岁
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 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
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造成患者残疾
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