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在缓解
看病难、看病贵现状,实现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目标发挥重要的作
用。医方和患方之间发生医疗纠纷,作为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乡
152卫生院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乡卫生院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
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与患方发生的纠纷。(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过失,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
错。(3)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者故意。(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的上述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给患方生命健康或身体健康造成损
害。《侵权行为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
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
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
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满足这几个要件,但是如果
出现 《侵权行为法》 第六十条的例外情况,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
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