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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有利于张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2019-02-13 信息编号:706392 收藏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张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
原来的抚养关系,张成仍随陈某某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而且在诉讼
中,张成向法院表示,愿随母亲陈某某生活,不愿随父亲张某某生活。
  • 离婚后儿子张成由被告抚养
    被告陈某某认为,自己与原告张某某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已经载明,离婚后儿子张成由被告抚养,现已执行了3年。张成已满7周岁,他又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自己又有抚养能力和较好的抚养条件。如果张成仍由自己抚...
    02-13
  • 并由原告承担张成的一切生活、教育费
    而被告却视张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探视。据此,原告张某某遂于2005年9月1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子女探望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婚生子张成变更为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张成的一切生活、教育费。如张...
    02-13
  • 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与被告陈某某于2002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由被告抚养。2004年6月,被告陈某某擅自将张成的姓名改为黄忆陈,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离婚后,自己多次提出看望第二部分案例...
    02-13
  • 其余时间由他与张成共同生活
    2005年2月28日,张某某书面向陈某某提出,从4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下午起,每隔一星期,他与张成共度周末和星期日一次,暑假期间除半个月外,其余时间由他与张成共同生活。对张某某的书面要求,陈某某不予理睬,继续阻止张某...
    02-13
  • 张某某看望张成受到陈某某的阻止
    2004年6月,被告陈某某将张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黄某某的姓氏,取名黄忆陈。自原、被告离婚后,陈某某对张成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进行护送护接,严禁张某某接近张成。由于原告张某某看望张成受到...
    02-13
  • 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其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与被告陈某某于2002年4月15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生于1999年2月27日)随母亲陈某某生活,张某某一次性给付张成的生活、教育费3万元。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为生计...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