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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501 收藏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
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
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02-14
  •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
    02-14
  •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
    02-14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02-14
  •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
    02-14
  •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