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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601 收藏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
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
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
体情况确定。
  •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
    02-14
  • 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
    02-14
  •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第三部分法律法规35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
    02-14
  •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02-14
  •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02-14
  •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