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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707 收藏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
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
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
    02-14
  •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
    02-14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三部分法律法规359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
    02-14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
    02-14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
    02-14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