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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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附录 2
《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17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1998〕9 号)下发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
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