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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
2019-03-02
信息编号:77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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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投资总 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03-02
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03-02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 岛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
03-02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03-02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
03-0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
03-02
美轮美华
入住日期: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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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投资总 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
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 岛的规定》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
经 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