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122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
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
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
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
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