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违法收回承包地应当返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发包方
的义务,其中第一项即明确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
得非法解除、变更承包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
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
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
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
如何认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做了严格限定,即:“承包方交
回承包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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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