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经营其与他人合伙开设的“夜总会”中,明知不少年
轻貌美的女青年以“服务员”、“陪酒”等身份前来应聘,却实际
上是从事色情服务,也清楚那些成双成对的男女在里面是做“那
方面的事”,可为了“生意兴隆”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大开绿灯,
甚至主动引诱、介绍“业务”,提供各种方便条件。结果,不仅这
个“夜总会”成了当地藏污纳垢的地方,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影
响社会治安,酿成了不少凶杀、抢劫等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其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前述案
例中刘某侵犯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
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中的一
种或多种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
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如引诱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
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前述案例客观方面表现为陈
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