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又叫执行终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
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停
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执行终止与执行中止只有一字之差,
且读音相同,但是两者的意义却不相同。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
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
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而执行终止在终止执行程序后,以后
将不再恢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
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
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企业法人终止且确无偿还能力和连带责任
人;被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当
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不再执行。
对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