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婚姻关系确立的程序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的相关规
定,对于从 1994 年 2 月 1 日前,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
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同居而未办理
结婚登记或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在本案中,
蔡彩出生于 1975 年 4 月 22 日,与王亮于 2005 年 10 月按习俗举行婚
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二人应为同居关系,但二人对共
同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义务,蔡彩即使另与他人同居,也应该承担抚
养子女的责任。因此,王亮与蔡彩之间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054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6 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 8 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一) 》
第 5 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一)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
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提个醒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另外,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55
隐瞒真实年龄登记结婚,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