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
级卫生、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到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 艰巨性和复杂性。 进一步加强管理经办机构
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探索建立稳定的
筹资机制, 不断完善并形成相对统一和科学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
要深入总结和推广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注重制度和机制创
新, 不断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全面深入持续地推进。
二七年三月二日
第六章医疗养老篇 347附录二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的通知
(民办发(1992) 2号1992年10月3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1991] 33号) 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 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
民政部负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 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 并在几
十个试点县(市) 试行了一个阶段。 实践表明, 《方案》 比较符合
农村的实际, 是可行的。 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 并在工作中, 结
合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总结经验, 使之不断完善。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