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货币
出资:
( 注: 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七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 ( 股东) 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
职权是: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6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注: 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
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其他情形。( 注: 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