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
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 ( 对 1992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由
转让方支付。
2. 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
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 注: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 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费
1. 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 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等相关法律,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 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
税法纳税。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 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
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
2.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 包括向专利局做
著录事项变更) ,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257
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 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对受让方:
1. 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
付违约金 。
2.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 时间) 支付违约金 ; 逾期二个
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 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
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仲裁。
( 注: 2、3、4 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 其他
前九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 出现
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 《著录事项变更》进
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常备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1990 年 9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 2 月 26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
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
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
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
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
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
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
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
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
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
保护。258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
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 文字作品;
( 二) 口述作品;
(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艺术作品;
( 四) 美术、建筑作品;
( 五) 摄影作品;
( 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
(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八) 计算机软件;
(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
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
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 一) 法律、法规,国家 机 关 的 决 议、
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
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二) 时事新闻;
( 三) 历 法、通 用 数 表、通 用 表 格 和
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