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将他人子女作为本人子女的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有效成立。
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养父母,受他人领养的人是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是
送养人。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
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 30 周岁。对于无配偶的男性要求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
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在 40 周岁以上。 通过收养形成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
系已经合法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原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收养
关系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