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民事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历程中, 也经历了一
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苏联: 1922 年的《苏俄民法典》中, 调整人身关系的条文很少, 仅在第
十三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中规定了对生命、 健康损害的财产赔偿。 1964
年施行的新《苏俄民法典》在人身权的保护范围方面有了明显的扩展, 除了
债编中保留保护生命、健康的规定外, 不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了保护名誉和尊
严的条文。此后, 在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中, 凡是制定了民法
典,几科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