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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19-04-15 信息编号:870108 收藏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
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
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 161 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公司法》第 203 条
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第 6 条规定,依
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
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
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赢利,或者将赢利披露为亏损的;
(8)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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