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们之间有一些相同或类似之处。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2.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某些程序规则与制度一致。如都有回避、调解和时效制度,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出
庭并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委托代理人均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等。
4.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虽然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两者还是有很多不同。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诉讼是由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活动;仲
裁则是民间组织进行的准司法活动。
2.主管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解决的是特定的民商事争议;诉讼则一般没有什么限制。
3.管辖权的取得不同。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诉讼则开始于一方当事
人的起诉。
4.适用程序有所不同。仲裁活动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比较简便,规则当事
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而诉讼程序当事人则无权选择。
5.遵循的原则和制度有所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以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并实行一
次裁决;诉讼一般要公开进行,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法院作出判决必须依法进行,适用法律
错误会导致判决无效。而仲裁则不同,仲裁可以按仲裁规则或按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友谊仲裁,
即根据所谓“公平正义原则”和“商业习惯”等作出裁决,其裁决不会因实体错误而导致无
效。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较之诉讼具有以下优点。
1.费用较低,更为经济;
2.专家裁判,权威性更强;
3.强调自愿,有利合作;
4.程序灵活,保守秘密;
5.裁决更易得到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同时,仲裁亦有其不足。
1.易受仲裁员个人水平影响;
2.易产生代理意识,某些仲裁员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倾向于选择其为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
3.无上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