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
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
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
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
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
充。
申办公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③需要公证的文书;④与公
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明确、全面地填写公
证申请表。
公证人员接受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前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
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
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