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52 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
公证,应当由 2 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
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 7 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
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
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
办理公证。
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 2 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 1 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 1 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
3.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
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
应当不予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