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
和实习单位协商,王某到某汽车有限公司顶岗实习。按照此
前的协议,王某在该公司实习期为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
实习期满后,他很可能被该企业聘用。天有不测风云,当年4
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轧···149
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篇
伤,入院后确诊,王某的食指已经粉碎性骨折,根本无法修
复。不得已,王某接受了截肢手术。手术后,经有关部门鉴
定,王某为九级伤残。王某产生的费用应该向谁索赔?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2条明确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
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王某的情况不属于工
伤,王某毕竟没有跟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享受有关
工伤的待遇。
但是,王某因实习而受伤,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
处理。像王某这种由学校联系实习单位的情况,索赔的对象
包括实习单位和学校。事故发生在实习单位,所以实习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实习是学校教学任务的一
部分,学校有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