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重庆一家电子仪器公司的经理,与北京某公司
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要赶在3月13日15时在北京首
都机场交货,王先生购买了在3月13日10时从重庆飞往北
京的价格为1200元的航班机票。然而当13日王先生赶到机
场时,却被告知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将延迟起飞。最终航空公
司安排王先生乘坐该公司的另一班飞机,于当日下午16时从
重庆起飞。由于错过了交货时间,王先生的公司错过了此次
交易。王先生遂要求该航空公司赔偿损失,然而航空公司以
其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
王先生随即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损失。王先生的
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应按照违约原理承担赔偿
责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对此,《民用航空法》第126条
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
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
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航
总局早在2004年出台了 《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这
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
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
内,二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
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2)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
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3)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
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小百科
生 活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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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 (4)机场应该制
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 “罢乘”、 “占机”等方式影响航
班的正常飞行。但该指导意见也没有制定出统一的 “民航延
误航班赔偿标准”。在实践中,由于各航空公司赔偿细则不
同,旅客一般能得到票面价格20%~40%不等的现金补偿。
换句话说,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无条
件解除与乘机人订立的航空客运合同。如果乘机人根据 《合
同法》主张航空承运人承担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将很
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