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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篇 ? 爱不需要理由,结婚需要条件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理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重婚 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
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婚姻当事人一方申请的,
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申请的,婚姻关系
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
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
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
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
申请人
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
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
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
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注: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
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这1年的时间不得延长、中断
不适用调解,不准上诉。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
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不准撤诉。 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
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也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
规定
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
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法院审理规则022
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
律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