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通常意义上
讲,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
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 35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
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
联系;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
缺一不可。 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 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
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
联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 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
又是最重要的。 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
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 73 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
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
使是客观的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