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国家的商法理论中,通常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商主体加以类型划分,这些分类
体现了各国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特别控制要求。
1.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这是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的分类。
2. 法定商人与注册商人
这是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注册要求而进行的分类。
3. 大商人与小商人
这是某些大陆法国家商法实践依据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机构和从
事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的分类。
4. 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这是对商事主体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着眼于企业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