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同一设备或生产上互相联系的各设备的所有导线 (动力线
或控制线) 可共管敷设。
② 有联锁关系的电力及控制线路导线可共管敷设。
③ 各种电机、 电气及用电设备的信号、 测量和控制线路导线
可共管敷设。
④ 同一照明方式 (工作照明或事故照明) 的不同支线可共管
敷设, 但一根管内的导线数不宜超过8根。
⑤ 工作照明与事故照明的线路不得共管敷设。⑥ 互为备用的线路不得共管敷设。
⑦ 控制线与动力线共管, 当线路较长或弯头较多时, 控制线
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动力线截面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