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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合同订立的主要项目内容有哪些?
    2019-02-04 信息编号:691576 收藏
监理合同订立的主要项目内容包括委托的监理业务,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力,订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监理合同订立主要
项目内容分别简述如下。
(1)委托的监理业务。
1)委托工作的范围。监理合同的数量就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
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工程各阶段来说,包
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
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以及信
息、合同两项管理。在具体的项目中,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及不
同建设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
用条款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
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设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2)施工阶段监理。包括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
购等招标;技术监督和检查,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和对操作或施工
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 “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总概算、单位
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
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
3)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
求,应当符合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
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2)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地
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身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及结
算酬金。在签订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商定建立期限,
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前现场监理准备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
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
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
(3)双方的权利。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合同
的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要反映在合同中的每一条款中。
1)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
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
同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
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
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
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
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委托人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设
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
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
而无决定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包括:邀请招标时提供有资
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
接受委托代理招标等。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
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定权。
3)委托人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
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更审批权。
4)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
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监理合同的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
得将所涉及的利益或规定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
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
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第二是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投标书内,应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
经委托人同意。
第三是对监理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
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建筑设备监理问答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
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
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
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
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
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对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
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适
当的物质奖励,详细办法内容应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6)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
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
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7)按照监理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
时,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对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
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
8)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和安全的监督控制权,实际就是对项目
工程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全面组织
管理。
9)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以及审核承包人索赔的
权利。
10)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
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4)订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按法定程序签署监理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就是双方委托关
系的形成,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因而签订合同必须
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监督执行。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
检验代表对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避免合同失效或不必要的合同麻烦。在合
同洽商过程中,双方应将口头协议和书面交往文件中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写入
合同附录或专用条款内。
2)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监理委托合同是双方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协议,也是
双方合作和相互理解的基础,更是保护双方权利的法律基础。因此,在签订合
同书时应力求规范,做到文字简洁、清晰、严密,以保证意思表达准确。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前现场监理准备5.监理合同履行的主要项目内容有哪些?
监理合同履行的主要项目包括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合同的有效期,
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协调双方关系条款。监理合
同履行各主要项目的内容分别简述如下。
(1)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
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履
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
作。这两类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
生的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
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
金和额外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人应
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增加监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如属于委托人
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
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
附加监理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
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
间。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
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
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2)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
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
定。因此,在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准
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
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
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3)双方的义务。
1)委托 (建设单位)人的义务。
①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
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②委托人要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工程情况、能
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系。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
知监理人。
建筑设备监理问答③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
作出书面决定,避免耽误监理人为工程的监督服务。
④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和一定的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协助工作,为监理
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环境。如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
的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第三方
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⑤委托人应免费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
务所需的工程资料。
⑥委托人应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尽可能的协助服务,
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人员服务。
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
产厂家信息,以便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协助监理人获取与工程有关的协作、配
合单位信息,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物质服务是指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
条件等。
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的时间等要求。
2)被委托 (监理单位)人的义务。
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
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②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③在合同期间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
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④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
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及其职员都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⑥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在监
理过程中,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
申明的秘密。
⑦监理人应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
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
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对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争议,监理
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
由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前现场监理准备(4)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于双方的过错,根
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
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在合同通用条款制定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 “委托人责
任”、“监理人责任”的内容。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
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
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
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监理人在
责任期内,如果因监理人本身工作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
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和损害负责,也不对
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工期 (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5)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
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增加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增加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奖金等。
(6)协调双方关系条款。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有关
联系、工作程序都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便于双方协调有序地履行合同。协调
双方关系条款集中在 “生效”、 “开始和完成”、 “变更”、 “延误”、 “情况的改
变”、“合同的暂停或终止”等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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