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土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挖除;路堤高度小于规范最
低高度的规定时,除应将基底土挖除外,并应按设计要求换填透水
性较好的土。
(2)含水率超过液限的原地基土,应按设计要求将基底以下
1m全部换填为透水性材料;含水率界于液限和塑限之间时,应按
设计要求换填100~300mm厚的透水性材料;含水率在塑限以下
时,可直接填筑黏性土。
(3)地下水位以下的软弱土体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透水性好的
粗粒土换填,高度宜高出地下水位300mm以上。
(4)在内陆盆地干旱地区,路面为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或
沥青表处时,应按设计要求在路堤下部设置封闭性隔断层。
(5)地表为过盐渍土的细粒土、有盐结皮和松散土层时,应将
其铲除,铲除的深度通过试验确定。地表过盐渍土层过厚时,如仅
铲除一部分,则应设置封闭隔断层,隔断层宜设置在路床顶以下
800mm处;若存在盐胀现象,隔断层应设在产生盐胀的深度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