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 委托银行向异
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适用于商品交
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异地结算。 托收承付按照
结算凭证的传递方式不同, 可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
托收承付结算基本规定是: 结算金额起点为 10 000 元, 新华书店
系统每笔结算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 托收承付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
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集体所
有制的工业企业。 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
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有货物发运的证件。 托收承付验
单付款期限 3 天, 验货付款期限 10 天。 银行对付款单位账户不足支付
的托收款项作逾期付款处理, 并处以每日 5‰的滞纳金。
托收承付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所使用单据、 结算程序及账务处
理方法基本相同。 托收承付方式和委托收款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1) 适用范围不同。 托收承付方式适用于商品交易, 以及因商
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的结算; 而委托收款方式不受限制。
(2) 办理的资格不同。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
位必须是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 并经开户银行
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而委托收款方式不受此限
制, 任何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
(3) 办理条件不同。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办理时, 必须签订经
济合同, 须提供商品发运证件, 而委托收款方式不受此限制。
(4) 金额起点不同。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每笔金额起点为一
万元, 委托收款方式无金额起点限制。
(5) 承担扣款责任不同。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于承付到期日, 如果
款项不足或完全没有支付能力, 付款人开户行必须承担扣款责任; 而
委托收款方式, 付款人开户行只负责收回托收凭证, 不承担扣款责任。
(6) 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义务不同。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承付期
内, 如果付款人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必须履行审查
责任, 不符合拒付理由的, 付款方开户银行应强行扣款; 委托收款方
式在发生拒付时, 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只要求付款人退回票据。
(7) 区域性限制不同。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能用于异地商品交
易以及因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 委托收款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