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是我国首部针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的法规, 是我国
一直以来实施化妆品监管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批准通
过,由卫生部于同年 11 月 13 日正式颁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标志着中国
化妆品监管法制化的开端,该条例规定定义化妆品的概念,建立了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制度,将化妆品分为实施备案制的普通化妆品和实施许可制的特殊化
妆品,对新原料进行划界并规定其使用需经卫生部批准,制定化妆品标签和广告
的规范,确立进口化妆品许可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某些违
法行为制定处罚。为完善和细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1991
年 3 月 27 日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详细规定《化242
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卫生的审核批准程序,
明确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和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例(征求意见稿)》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首次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化妆品的定义中加入了牙齿及口腔黏膜产品,意味着牙齿
和漱口水等口腔护理产品也将纳入化妆品管理范围。同时,该条例规定对互联网
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第三方提供者的责任义务,
互联网交易是近年来兴起并已占有重要地位的化妆品交易方式,加强对互联网化
妆品交易的关注十分必要。 2015 年 6 月 26 日,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
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
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
例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做了清晰的定义,将美容美发机构及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
使用化妆品或提供化妆品的企业或个人划归为化妆品经营者,这些机构是消费者
接触化妆品的重要渠道,明确化妆品经营者的范围有助于使化妆品的经营更加规
范化,避免出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逃避责任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