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随后《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出台,标志着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化妆品
行业由此正式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以涂擦、喷
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并将
化妆品划分为普通化妆品(现在称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用
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两大类,
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方式均围绕此两大类别展开,并随着行业的发展进行调整
优化。目前,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制,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或进口(见表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