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的产品监管机制缺乏是中国化妆品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新颁布的《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中能体现政府开始重视化妆品售
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要求化妆品生产者在发现化妆
品存在质量缺陷时需主动召回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化妆品经营者发现上述情形
的应停止经营并立即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
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经营者协助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产品缺陷的应责令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此外,第五十三条规
定国家实行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机
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关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资料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同时,对已发生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化妆品制定了一系列紧急控制措
施,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妆品生产
经营者需积极配合,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对产品售后监管的
重视,弥补了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缺陷,促进化妆品行业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