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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白化妆品监管政策调整
    2019-06-20 信息编号:985540 收藏
2013 年 12 月 16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
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 10 号)》(简称“10 号文”)明确提出,凡宣称有助于皮
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
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2014 年 04 月 11 日,《关于进一步明确
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 70 号)》进一步
明确以产品功能宣称作为美白化妆品范围界定依据: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
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
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
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应在产品标
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
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实施备案管理。
美白化妆品有不同的美白途径和作用机理,不同的机理对应不同的功效原料,
安全风险也各不相同。按作用机理进行分类管理,是基于风险管理基础上的科学
管理模式。与祛斑类机理相一致的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此为调250
整的重点;物理遮盖类,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求
审查,此种方式非基于科学,而是基于监管现状,防钻法律漏洞;对于迂回概念
类,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避免编造概念,
误导消费。“10 号文”的出台,让真正的美白产品与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
产品得以区分开来,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美白化妆品市场的规范和净化,有助于
提升美白化妆品行业的水准, 提升美白产品的安全系数, 降低消费者的使用风险。
美白化妆品的监管政策见表 11-7。
  • 美白化妆品市场现状
    白皙亮丽的肌肤一直是东方女性孜孜不倦的追求,美白化妆品迎合了广大消费者的心理诉求,是中国市场最重要的品类之一,也是最为混乱的品种之一,重宣传轻研发现象突出,违法添加(如重金属铅、汞、砷等)、夸大...
    06-20
  • 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程序
    见表11-6。表11-6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程序编号行政许可程序具体内容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技术审评国家食品药品监...
    06-20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调整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1)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化妆品新原料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06-20
  • 重视产品售后监督管理
    上市后的产品监管机制缺乏是中国化妆品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中能体现政府开始重视化妆品售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要求化妆品...
    06-20
  • 细化法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根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刑事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五个等级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相应责罚,另...
    06-20
  • 加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管理
    化妆品新原料的监管是影响整个产业发展“基础”的变革,国家加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管理是可以预见的。由于科技不断进步,基因工程、纳米技术、细胞融合技术等前沿生物技术被运用到化妆品原料的制备中...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