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结算金额无条
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各种
·81·款项结算, 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 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签发和使用的主要规定有:
(1)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 (按次月对
日计算, 到期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
的, 银行不予受理。
(3) 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 持票人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
出票银行做出说明,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 持银行汇票和
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4)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 未填写实际结算
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出票面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如果
银行汇票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 可以加粘单附于票据凭
证上。 银行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5) 申请使用银行汇票的, 其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都是个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 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6)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银行汇票无效。
使用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人填写 “银行汇票申请书”,
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 出票行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 签发
银行汇票, 银行签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 “银行汇票” 的
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汇票无
效。 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 转账银行汇票一律不填
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如收款人可以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 须在
四联汇票的 “出票金额人民币 (大写)” 之后紧接填写 “现金” 字
样, 再填写出票金额。 申请书的备注栏内说明 “不得转让” 的, 出
票行应当在汇票正面备注内说明。 所填汇票复核无误的, 在第二联
·82·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在实际结算金额
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银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原金额, 然后连
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收款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汇票之
后, 应审查票据内容并如实填写结算金额, 同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连同进账单提交开户银行, 办理款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