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造成对患者的伤害,肯定是要对患方
进行赔偿。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事故。
根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由重到轻分为
一至四级,每一级别中又包含几个等级。最严重的后果是造成患
者死亡,最轻的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
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
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
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