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按照 “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 ”
的原则, 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各地在具体实施中, 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
和医疗需求, 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 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用人
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
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据此, 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
保险范围的地区, 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