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级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每次换届选举,从省到乡,层层都成立由党委、人大、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举工作机构。 在村一级, 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负责主
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2)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登记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应当在选举
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