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农发办对年度项目计划调整、变更或终止财政支农惠农政策问答
78
的规定如下:
(1)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 100 万
元以上 (含 100 万元)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
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 100 万元的,应由组
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2)项目变更 (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
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
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
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
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
明材料。
(3)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
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
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
理由。
(4)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
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
农发办。
(5)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
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6)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
当年年底或次年 6 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
办逐级收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