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答】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是:
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
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双方
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项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
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
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
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
192 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第四章营销要讲良心
措施。
第四项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
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出真
实、 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项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
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六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七项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
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
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
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 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
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八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
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 包换、 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九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
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 通知、 声
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
第十项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 诽谤, 不得搜查消
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