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一p祖围、抵
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
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囤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仃
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困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柏结合、民兵
与预备役栩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华人民共和圈公民,小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仃
严零q二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阁的武装力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颁帑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
役的称现役军人;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
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腕
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南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
随时为保4同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
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圈。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娃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
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图的兵役工作,在闫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 5 。
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
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E级军事
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
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_作任务。兵役l-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
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没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
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j国务
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2月3 以前年满8岁的男性公民,应
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
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l2月3口以前未满
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2月3日以前年满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
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
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白治县、市、市
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
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
。 52·
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牛,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
判处徒刑、拘役、管制l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白愿,经
团级以l- -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
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刁j超过55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
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上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
额缩减需要退_n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
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
E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
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网到本人居住地
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
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卜祭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
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兵预备役的年龄,为8岁至35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卜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 53·
(一)经过髓记服j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兵:
(二)经过~记服L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地方.j军事钉k
对门的技术人员;
(蔓)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
预备役兵,,
第_类:兵预备役包括-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人屯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卜-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类士兵预备役第()项所列人员,29岁转入第二w
-兵项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35岁,退出颁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官山卜-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阡办的培洲军官的机构受洲后,
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々业学校毕业的适合a l任军官职务的学
生;
(四)军队的文职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 j的专业技术人
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下列人员补允: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 :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 j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
()确定服军宫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沪学牛;
· 54。
(pq)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r部和民兵r部;
(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j仁军事部门的l=部和孥业技术人
员。
第二十七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巾国人民
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rl龄的,退出
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町以退出
现役.,
_j’膏退_}¨观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_吖j+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邀Lm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宵,巡出现役确定服
军官预备役的j二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J:牛,
在到达l: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手H任军官职务的/-职人}屯武装二部、民兵l二部、难军事部
J的r部和t.、p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
J >/k记,撤请l‘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预备役。,
第五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Ⅱ】以从青年学!}
捌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孝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南院校发给毕业证
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并文职于部., 、
第三十二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l j,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
给结、V.¨5,㈨入学的』、-U所在地,由县、}治县.H、市辖区的人
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鼍。,
第三十三条学员闲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冈不宜在军事院
。 55·
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
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山入学前户【j所在地的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
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法第三卜一条、第-" 二条、第= -.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
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足: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
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
外,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
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
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
的人员,编为基二民兵;其余8岁至35岁符合服共役条件的男性
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于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
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 56。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预备役十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
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
兵和基干民兵,在8岁至22岁期间,应当参加3()天至40天的军
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
兵和末编人民兵组织的预备役l-兵的军事洲练,按照t,央军事委
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
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洲练。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
了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lt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矗辖
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
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
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
宾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_}^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
- 57。
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
施。,
第四十五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
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洲练。
第四十六条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
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
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为_埘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
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J-作。
第四十八条在困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
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
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
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lk事业译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
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
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的预备彼人员和返网部队
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铃批地退'jj现役,由各级人民政
府妥善安置。
。 58。
,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
命烈:}: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
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午、轮船、乜机、长途汽车,
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
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
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等肇命残废军人,家居城
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巾、巾.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
能及的: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dr以存企业事业
单位安排适当-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
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
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牛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出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
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牛活的,再}_“
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凹哪单去的
原则,由原衽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现役后,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
村招收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腼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
。 59。
功以: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r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的人民政府安排:作,也可以南:-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j-的
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qk事业单位,不分
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罟退伍军人的
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川体、氽业事业簟位职工的,允许复:、复
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
-l:地最低牛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白谋职业的, -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H:
经济补助,并给了政策j: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圜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巾等专
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问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
视病情轻蕈,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同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
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pl-。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
要治疗的,妇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Jj,
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盾,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
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l.作,也叮以由}: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民政府任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
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l j与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
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
愿也叮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冈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
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治县、市、市辖区的
· 60。
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嚣.、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
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
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惩 处
第六十一条存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l卜;逾期不改的,南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
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
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m囤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的,拒绝履行职责
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r行政处分;战时
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t。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夷仃,,
第六十三条机关、Ⅲ体、企、p事业译讧手j绝完成本法姚定的
兵役r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
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m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T.,并川‘以处以罚款;对单位卣接负责的主管人贝和其他直接责任
。 6 ·
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 -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
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干部条例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