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
罪无可恕之人。“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
的罪名,最早出现在《 齐律》中,当时称为
“重罪十条”。
《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
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后来,经过隋朝《 开皇律》与唐
朝《 唐律疏议》的进一步修订,统治者将佛
学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从而正式形
成了“十 恶 不 赦” 的 罪 名, 代 替 了 之 前 的
“重罪十条”。 主要内容包括:
(1) 谋反。 指妄图推翻朝政、危害皇
帝的政权。 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 谋大逆。 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
墓和宫殿。
(3)谋叛。 指背叛朝廷、投向敌对政权。
(4) 恶逆。 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
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 指杀害一家没有犯死罪的
三人,而且将尸体肢解。
(6)大不敬。 指冒犯帝室尊严。 通常
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
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 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
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 不睦。 即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或
女子殴打、告发丈夫等。
(9) 不义。 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
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
不举哀或擅自改嫁等。
(10)内乱。 亲属之间通奸或乱伦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
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
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
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